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基金会动态 > 基金会动态  
安徽省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1-09-26 浏览:

安徽省老年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规范省老年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制度,使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违反本基金会财务会计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理财增值,支持老龄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资金、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是独立会计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根据目前业务需要,本会会计暂时实行委托代账制。基金财务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拟订年度资金的募集、使用,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资金使用、行政费用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申报,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理事“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九条  资金募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即:募集的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财务账户,项目捐赠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行政开支,根据审核后的预算或计划执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

  第十一条  本会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账、无账面价值的财产备查账)。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汇总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要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本会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编制相关报表和报表说明。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计档案的管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本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各专项基金委员会不独立核算,由基金会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和支票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和支票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秘书长保管。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向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三、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基金会具体情况的要求,做好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管理:

 1、现金由出纳员管理,出纳员为现金责任保管人。

 2、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募集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募集款项。

  4、即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5、发生现金长短款时,应及时报告会计查明原因,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6、支付现金时,应当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直接从开户银行中提取支付,不得从本会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7、会计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抽查。

 8、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本会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务、福利、志愿者补贴费等人力支出。

 2、支付本会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5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经理事长批准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三)现金借支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需用现金,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单,经秘书长签署意见,理事长审批后方能借款。

 2、公事结束后及时到会计处办理现金报销 。填写报销凭单,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附原始发票。

3、会计应认真审核所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票与报销内容不符或印章模糊不清视为无效发票,收据与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现金收付业务完成后,要在现金支出凭单和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5、会计有责任对已借支现金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四、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一)本会根据募集的资金需要设立银行账户,须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署意见,会长批准,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二)本会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需按期编制银行调节表。各存款账户要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

 (三)本会财务会计要对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

(四)本会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会计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3、会计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4、会计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在应收款及预付款项中核算的专项循环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计划或预算循环使用。

(一)为防止坏账损失,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发生,须由办公室主任提出,经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监督和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员,实行经办人员负责制。

(二)为加强对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管理,财务会计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账龄分析,大额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由会计进行函证。

(三)本会年末按应收款及预付款项余额,预提5‰的坏账准备金。坏账确认的标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四)不得向个人借款和各种代垫款项。

六、基金募集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所有募集基金都要与捐助人签订捐赠协议并开具捐赠票据,明确使用方向。协议签订后交一份给财务会计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助,应按照捐助款实际进入银行账户数额入账;接受的实物捐助,按照评估价入账。每一项捐助都要设立明细账户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使用需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以及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基金使用预算,报经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资金收支合规合法,必须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公示程序。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七、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使基金的保值、增值,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必须加强基金的投资理财管理。

(一)基金会进行短期投资理财、长期投资理财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任何人不准用基金会资金,擅自借给亲朋好友,不准以个人名义购买债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三)投资理财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和保管,副本由会计保管。

八、捐赠收入及捐赠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主要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款、捐物等所取得的收入。

(一)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及时缴存银行入账。

(二)收到捐赠实物,按以下办法确定价值:

1)按捐赠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价值;

2)按此物品市场定价或同类物品的现在市场价值;

3)按物品的可变现价值;

4)按法定机构的评估价值。

(三)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和物品、也不得巧立名目改变捐赠款项和物品用途。

(四)凡收到捐赠物品必须按捐赠物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五)严格履行捐赠基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对捐赠基金使用要按项目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需要支付费用时,应在取得合法凭据后,由办公室主任提报,经秘书长审核、会长同意方能支付。

(六)本会日常的开支费用,在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中开支,不得使用捐赠款项,不超过当年捐赠数额10% 。

    九、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完整,并能及时反映库存信息,捐赠物品管理要有专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专人兼职管理)。建立捐赠物品登记台账、捐赠物品的收入、支出、库存情况要及时详细进行登记。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要履行验收手续,开具入库单;

(二)捐赠物品出库,由管理员开具出库单。

(三)定期要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捐赠物品盈亏情况,要及时填制报告单,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因假公济私、违法行为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购入:项目需要低值易耗品应纳入项目预算,按预算进行审批和实施。项目以外购置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事先申报购置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秘书长签署意见,报会长批准后方可购进。

(一)凡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使用年限一年以下的,均按低值易耗品核算及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使用,要建立实物负责制度,由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实物,建立实物保管账。明确使用部门及责任人。因使用不当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三)丢失、毁损低值易耗品要由实物负责人填具报告单,办公室主任审查,经秘书长核实,由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低值易耗品实物保管账。

(四)每年年底要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点盘查,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无账面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进行管理。

                             十一、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

(一)专用收据管理:会计统一购置专用收据,所购收据必须连号登记。使用专用收据由会计开具,专用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专用收据在开具或领用时加盖基金会财务印章,不得预先将所有购入的专用收据都盖好印章。

(三)专用收据使用人和使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收据丢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专用收据在收到捐赠现金或者实物时开具,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使用。利用专用收据,弄虚作假,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一)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登记簿。

  (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残值率5%,采用直线法按月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购置、清理、报废,需经办公室主任提出,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

(五)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本会日常购入固定资产,事先由办公室主任提报购置计划,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2、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保管账。登记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注明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

3、每年年底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作到账实相符。调出、丢失、毁损固定资产,应由实物保管人填具报告单,办公室主任核实,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及时注销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如果属于保管责任使用不当使固定资产丢失,毁损应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4、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三、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是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成本,为规范招待费开支行为,保证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前,应由办公室主任报告会长或授权的秘书长同意。

(二)招待往来单位人员,相关招待费用标准如下:

1、招待标准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2、招待工作餐饮用当地酒,不上香烟。如以业务单位为名,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按餐费2倍处以罚款。

3、业务招待费用,均以符合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做为报销单据。

     十四、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使各项管理形式规范化和制度化,规定差旅费的各项标准,报销程序等,仅适用于本会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借支: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差旅费借款单》,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差旅费借支手续。

2、差旅费借款单做为财务记账的原始单据,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时,作为报销单据附件。

(二)确定差旅费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报销的期限:

1、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五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

2、前一次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不准再借支。

十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本会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一)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以爱心义务服务为主,并给以适当的交通、通讯、劳务等补贴。

十六、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主动聘请具有国家规定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安徽省老年基金会    皖ICP备2021015198号-1
办公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西楼1709室  邮编:230001  电话/传真:0551-62621712  邮箱:ahlnjj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