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本会内部新型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的开展工作,结合本会实际,由理事会审核,特制订本制度。
2.本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公开本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定期发表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延时。
4.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有效,经本会领导审阅后,及时做好信息的更改和补充;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5.公开本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单位信息
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1.基础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1)本会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业务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收费项目与标准;
(3)业务活动信息。
2.年报信息
(1)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2)财务审计报告。
3.行政检查信息
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5.其它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
(1)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
(2)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
(4)公开募捐资格;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6)其它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2.个人隐私;
3.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1.通报、简报及单位公文;
2.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公众号等媒体;
3.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4.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操作程序
1.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本会信息,本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2.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行政办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监督检查
1.办公室负责对本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2.本会各部门实施信息公开,若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了解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处理结果进行保留存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参照附录一。
2.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2日
|